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俗称“五保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广西市、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实施标准(附件2 )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拟保对象名单→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县级民政部门每月根据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做好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转入专户→县级民政部将审核后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转入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直接存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存折或者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政府令 第62 号) 主管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实施时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待遇实施时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业务咨旬电话:0771-2623312 、0771- 2621018 投诉举报电话:0771-2623312 、0771-26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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